“爱好”变“违法”:非法猎捕运输画眉鸟涉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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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上午,当事人潘某和石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石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潘某从云和县县城出发至景宁畲族自治县汇田大桥附近,然后步行到山上抓捕画眉鸟。二人使用事先准备的套索、捕鸟网等猎捕工具,用手机播放画眉鸟的叫声诱捕画眉鸟,共捕获画眉鸟4只,并将捕获的画眉鸟放在事先携带的鸟笼中。当日17时许,石某在骑摩托车搭乘潘某携带4只画眉鸟回家的途中,在云和县城西路与城南西路的交叉路口被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潘某乘执法人员不注意逃离现场。 2024年4月18日,经石某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潘某家中当场查获其饲养的画眉鸟2只。该2只画眉鸟系潘某在未经批准、未获得专用标识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份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镇羊瓮村的老家搭乘私家车非法运输到浙江省云和县的暂住地饲养。 经鉴定,上述6只鸟类确为画眉鸟,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二级,画眉的价值为¥5000元/只。 2024年6月4日,本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云和县公安局。2024年7月16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对潘阳友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将该案移送本机关办理。本案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并于2024年10月28日结束案件调查。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潘某、石某猎捕行为是否为共同违法行为的问题。共同违法行为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其构成要件:①共同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2个以上的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②共同违法主体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即各行为人为同一违法结果,完成同一违法事实而实施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本质上看,共同违法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事”或“一个行为”,而非“多事”或“多个行为”。③共同违法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多个行为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某一事实结果,并决定参与共同实施该违法行为。本案中,潘某、石某系朋友关系,在案证据证实二人共谋合伙使用事先准备的套索、捕鸟网等猎捕工具,用手机播放画眉鸟的叫声诱捕画眉鸟,共捕获画眉鸟4只。二人行为相辅相成,作用相互关联,互为构成违法行为的条件。 (二)关于潘某、石某共谋猎捕及潘某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经鉴定,潘某、石某非法猎捕的4只鸟类和潘某非法运输的2只鸟类均为画眉鸟,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二级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现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0元/只。石某、潘某猎捕的4只画眉鸟的价值共计20000元,潘某非法运输的2只画眉鸟的价值共计10000元。根据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两人均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查处结果 潘某伙同石某使用套索、捕鸟网等猎捕工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画眉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其在未经批准、未获得专用标识的情况下,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画眉鸟)非法运输到浙江省云和县的暂住地饲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未取得专用标识非法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02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05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未取得专用标识非法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注:6只画眉鸟均已放生处理,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已将扣押工具予以没收并委托云和县公安机关销毁处理。) 四、警示意义 自2021年2月起,画眉鸟已被列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野生动物是地球自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地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爱好”不能逾越法律红线,请广大爱鸟人士,不要猎捕、私自饲养野生鸟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贡献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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