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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携带它也是违法的

发布日期: 2025- 03- 26 09: 36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啾啾啾”“啾啾啾”...这清脆的叫声想必大家都非常熟悉吧,没错这就是深受大家喜爱的画眉鸟的叫声。画眉鸟是鸟友圈常见的鸟类,因其婉转动听的叫声及艳丽的毛色深受文人雅士钟爱,故民间俗称“笼中鸟”。然而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的行为将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基本案情

20231219日,当事人某某携带饲养的只画眉鸟乘坐高铁丽水前往老家贵州,高铁派出所民警在安检时发现了只鸟笼及笼内画眉鸟,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涉嫌未经许可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执法人员对其进一步开展调查。经鉴定,当事人携带的画眉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每只。

 

二、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非法携带的画眉鸟只;

2.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2021年2月1日起,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公告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画眉鸟正式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在此,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切实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切勿非法捕猎、杀害、交易、携带野生动物,不要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免触犯法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让我们携手努力,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存环境。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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