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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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吴某某于禁猎期间内未取得特许猎捕证在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南村底岙附近山上,利用手机播放画眉鸟叫声引诱和网捕方式成功吸引捕获了2只画眉鸟,之后将2只画眉鸟一直笼养在自己租住的新碧街道新南村底岙xx号出租房内。2024年7月24日,缙云县公安局对本案开展侦查并在缙云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这2只画眉鸟放生。 2024年8月1日,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4年8月29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非法狩猎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9月5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议追究吴某某的行政责任。 二、处理结果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后认为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与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研究形成的办理意见,对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和没收猎捕工具(鸟笼4个、尼龙网笼1个)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4日,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吴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某某当日缴纳了罚款。 三、法律分析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动物,应当遵守有关狩猎证、禁猎区、禁猎期、狩猎方式、狩猎工具等相关规定。 本案中的画眉鸟已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取得特许猎捕证,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网捕方式捕猎。且根据《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缙云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外区域,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全县禁止猎捕禁猎物种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吴某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网捕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的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本案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四、典型意义 2024年8月起,缙云县综合执法局接连收到检察院机关移送的8件刑行衔接案件,其中涉及9人存在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该局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司法与行政执法高效联动、协同履职。两个部门通过举行圆桌会议等方式,共同商讨解决处罚基准及幅度问题,同时将个案办理与鸟类生态保护治理有机融合,大力推动 “预防式执法”,避免单纯 “一罚了之”情况。2024 年 10 月 24 日,缙云县综合执法局、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县教育局、新碧街道办事处和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秉持“六联一体,紧密合作” 的理念,以“敬畏法律、保护生态”为主题,联合开展了一场大型野生鸟类保护普法宣传活动,现场230余人参与活动。2024年10月29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携手县检察院、县林业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共同举办了一场以“敬畏法律 保护生态”为主题的保护野生动物线上多媒体融合的普法宣传活动,该活动通过FM101.8缙云电台、缙云融媒体抖音号、缙云播报视频号进行“三网”在线直播。 画眉鸟因独特的叫声,备受人们喜爱,曾是传统的笼养观赏鸟,我国部分地区也有将其作为斗鸟饲养的历史,然而随着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施行,画眉鸟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捕捉、饲养画眉鸟的行为将构成违法犯罪,本案为那些对画眉鸟“情有独钟”的养鸟人士和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对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持物种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依法履行依法行政职能,严厉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违法行为,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为打造适宜野生鸟类活动、繁衍生息的良好生态环境贡献执法力量。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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