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违法建设案件专项评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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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分局)、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案件查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2月组织法制人员、专家对2024年度违法建设案件进行了专项评查(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案卷评查范围为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 包含已赋权乡镇(街道)2023年 12 月 15 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已结案的违法建设案件。随机抽取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分局)、市局各执法队共 27宗案卷。本次案卷评查总体情况良好。各单位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职权,基本上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理适当,较好地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正确实施。 二、存在问题 本次违法建设案件专项评查(检查)也反映出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分局)、市局各执法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各地引起重视。 (一)案件事实方面 1.个别案件对违法建设主体认定不准确,违建行为人与占有人不一致时,未充分查清各种法律关系,也未考虑没收违法收入或没收实物后所产生的物权归属关系变化。 2.确定违法建设时间的证据不够充分,有些案件只依据当事人的陈述,缺乏其它证据佐证。 3.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个别案件未查清事实,未请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专业认定。 (二)办案程序方面 1.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少数案件未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获得强制拆除授权,而进行强制拆除。 2.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情形,个别案件只有鉴定报告,没有部门认定,未向社会公示,未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赋权乡镇(街道)个别案件罚没款已超听证数额,未移送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罚,进行提级办理。 (三)证据材料方面 少数案件用违法建筑重置价的评估代替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或实际工程合同价,存在法律风险。 (四)法律适用方面 1.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拆除情形的违法建设,在没收违法收入或没收实物选择上,个别案件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2.适用自由裁量时,个别案件未严格按照《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3.案由认定错误,个别案件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认定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三、下步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一)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思维,熟悉法律法规,夯实业务基础,提升执法能力。 (二)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办理违法建设办案程序,以违法建设处置程序的正当性来确保违法建设处置结果的正确性,从而实现违建处置的合法、公平、公正。 (三)加强整改落实。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针对本次自查和评查(检查)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处。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丽综执通〔2024〕23号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违法建设案件专项评查(检查)情况的通报.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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