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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 | 案例分享!电动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需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 2024- 08- 29 16: 59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飞线充电”即从建筑物内部拉出电线,跨越公共区域或户外空间,为停放在远处的电动车辆进行充电的行为。关于飞线充电导致失火的案件在社会上并不少见。

案例一:

2020年8月4日,淮南凤台县城关镇前马场社区一自建房由于电动车起火引发火灾,造成一女子在逃生中大面积烧伤,最终不幸离开人世,其家人将6辆电动车的车主以及辖区社居委起诉至法院,经最终法院判决,飞线充电者被判赔偿132万,社区居委赔偿44万元。

案例二:

2024年3月13日,湖北鄂州市私拉电线导致居民楼火灾等等。因此,飞线充电的危害不言而喻。不仅有大隐患,由于线路老化、充电器的高温,在室外充电由于雨水或者阳光直射,极容易出现火灾;还有高风险,由于飞线充电都是在居民楼附近,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为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瓯南中队深刻吸取经验教训,以案释法、未雨绸缪,联合瓯南街道、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水南村头“飞线充电”整治行动。行动中,对水南村进行细致排查,对存在飞线充电的村民进行思想教育并口头警告,防患于未然,消除潜在隐患。

同时,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对此事引起关注,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安全预警意识。要做到在危险来临前就浇灭其火苗。故而,首先要学会断源头,做到充电去就近充电桩充电,严禁使用飞线的危险方式充电;其次是掐途径,及时检查电瓶车电源质量以防电源老化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再次是堵下游,不仅做到自己不私拉电线,还要督促他人不私拉电线,遇到他人有此情况,及时进行劝导,并拨打12345电话进行举报。只有提高安全预警意识才能未雨绸缪。

二是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要有防范危险的安全意识才能在危险来临时不会自乱阵脚。因此,我们既要重视思想,要深刻了解飞线充电的危害,对社区等单位进行的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学习;还要更新设备,对于灭火器等灭火设备及时更新,过期及时更换;更要正视心理,对飞线充电这种事件,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做到零发生。只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才能防微杜渐。

三是强化安全保护意识。在险情发生后要有安全保护意识才能做到零伤亡。为此,我们第一要了解安全通道,知道楼道、餐厅、酒店等常待地的安全通道以确保能第一时间撤离;第二要牢记器械知识,牢记灭火器等消防器械的使用方法,知道其具体位置;第三要熟记报警电话,险情发生后及时拨打相应电话例如119、110、120。只有强化安全保护意识才能防患未然。

处罚并非目的,而是教育手段。现阶段,广大市民还存在较多飞线充电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充电行为,更为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县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开展针对此现象的飞线充电整治行动,做到规范市容市貌,为市民的安全保驾护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章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飞线充电”。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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