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被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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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1日,浙江某公司青田分公司于某小区5-18号门前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时,砍伐该处人行道上香樟树4棵,现场留有树桩4处,树干1根,其余树枝与树干已被清运处理。经查明,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城市树木,4棵被砍伐的香樟树分别为1棵地径30.5厘米、1棵地径32.5厘米、1棵胸径20.5厘米、1棵地径23厘米。基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随即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验图》,采集现场照片,同时向该公司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鲁某某的委托人吴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谈话,并制作形成调查(询问)笔录。根据调查内容,该公司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09月15日前完成补植树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叁拾肆元伍角整(¥29434.50)。 法律分析 1.该公司在人行道上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时,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该公司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违法行为。 2.该公司砍伐人行道上的4棵香樟树分别为,1棵地径30.5厘米,1棵地径32.5厘米,1棵胸径20.5厘米,1棵地径23厘米。 根据《被砍伐树木信息表》中的鉴定,地径30.5厘米的香樟树胸径为22厘米,地径32.5厘米的香樟树胸径为25厘米,地径23厘米的香樟树胸径为18厘米。依据《浙江造价信息(2024年第四期)》中关于“香樟:胸径18厘米为1700元/株,胸径20厘米为2230元/株,胸径22厘米为2565元/株,胸径25厘米为3000元/株”的标准,该公司砍伐的4棵行道树总价为9495元。同时结合《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的规定,且按照《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设)第13项“树木地表直径在20厘米以上的(树干已砍至与地表基本齐平);若树干部分仍在的,则测量胸径,胸径在17厘米以上的每株处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市政工程施工进展实际情况,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9月15日前完成补植树木;按被砍伐树木总价的3.1倍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叁拾肆元伍角整(¥29434.50)。 典型意义 城市绿化作为一项民生工程,不仅可以美化道路,也可以净化空气。在我国,城市树木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单位和个人要加强法律意识,合法施工、文明施工,共同维护城市绿化。同时,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整治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等侵绿占绿毁绿违法行为,为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创造整洁宜居的生活环境提供坚实执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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