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295号提案的答复 | |||||||
| |||||||
傅佩珍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95号提案《关于阻断共享电动车头盔致病性传染源传播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全面落实共享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骑行的法律规定。电单车企业全面升级了符合法律安全规定的骑行头盔,但盔卫生安全问题也仍有存在,主要有以下客观条件造成:一是部分市民在用车过程中随手在头盔车篮内丢弃垃圾等不文明行为,造成对头盔的二次污染;二是由于高温多雨湿热等天气环境,佩戴汗液易形成头盔内腔和头盔束带持续潮湿环境,不利于干燥造成菌群滋生;三是企业在运营中,履行车辆清理责任不到位,车辆保洁力度不足,间隔周期长,使得卫生状况不佳。 根据以上问题,我局和各责任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丽水市共享电单市场化项目合同及考核细则,努力强化卫生管理。 一、制度明确,强化车辆清洁工作 一是完善清洁制度。我局结合共享电单监管工作例会制度,已于2024年4月起,要求各企业根据企业自身运营习惯,重新完善车辆卫生清洁工作制度,并做到企业制度上墙,工作落实考核,责任人员清晰,奖惩措施到位。二是落实企业清洁责任。企业规范车辆日常路面清洁时间表,并结合数据管理系统,在多雨、多风沙的气候条件下,筛选长期停放未使用车辆,利用清洗机冲洗或车辆回收维修仓清洗等方式,完成车辆卫生保洁;车辆调度人员,换电人员,在日常调度和更换电瓶的工作中,时刻关注车辆卫生状况,做到发现垃圾随时清理,污渍随时擦拭。三是落实责任考核。重点关注与市民骑行时需要佩戴的头盔卫生维护,车辆、车篮、头盔每月完成一次水冲洗,每周车辆按新冠期间消毒标准,落实消毒杀菌喷淋。各企业设置卫生消毒安全专人专岗负责制,工作完成有记录,考核责任可溯源。后续我局将邀请市卫健委技术专业人员对企业车辆消毒杀菌工作进行指导。 二、监管到位,细化卫生运营考核 市综合执法局将严格遵照本项目合同履约和考核细则之规定,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哈啰、美团、青桔三家企业的运营车辆卫生清洁考核,监督企业落实卫生清洁工作制度,考评车辆卫生清洁成效。一是根据考核要求,车辆及配件无垃圾、污损,车身无明显积灰,违反考核规定的企业在月考核评分中给予扣分,对车辆卫生情况特别差的企业,及时督促限时整改,未及时完成整改的按考核指令不落实的情况给予加倍扣分。对扣分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将对照考核细则进行比例扣除违约金,扣除车辆投放配额的处理。二是对车辆卫生状况进行摄录取证,督促企业及时完成卫生整改清理。严重污损车辆,督促调运回仓完成保洁消杀工作后方可投入运营。三是根据企业已承诺的卫生清洁工作制度,如限时车辆头盔回库清洁杀菌,备用头盔置换,安全绑带拆洗更换等措施,也将在考核监管过程中督促企业逐步兑现承诺。 市卫健委根据传染病防控需求,继续对可能涉疫的公共场所及公共用具开展不定期采样检测,如发现相关风险将第一时间通报。将根据共享电动车经营企业卫生监督方面需求给予指导,以及在消毒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丽水监管分局明确,保险机构目前关于共享电动车的保险产品主要围绕保障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驾驶人员伤亡和第三者责任等。对于头盔细菌导致的疾病责任,暂无相关保险条款支持,主要原因为因头盔细菌导致发生疾病的因果关系较难准确认定,易造成理赔纠纷。 国务院(第666号令)于 2016年2月6日取消了公共交通工具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规定,原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1月14日印发的《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浙卫发〔2017〕94号)中也未包涵共享电动车,对于新行业文件也明确规定“上述范围未涵盖的场所,暂不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对新业态、新行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未作出调整之前,暂不纳入监管。对于共享单车卫生监督问题,卫生监督部门将严格依法开展抽样检查。 三、宣传落实,倡导市民文明用车 共享电单车作为公共场所露天摆放,公共使用频率较高的公共出行交通工具,产品定位造成了其公共卫生清理困难的属性。 部分企业已针对车辆头盔保洁问题,在运营过程中小范围试用了如委员提及的一次性浴帽等物理阻隔方式,保障市民用车卫生,但因过程中出现部分市民使用浴帽随意丢弃,大量非正常取用等问题,免费浴帽出现大量浪费和随意丢弃的情况,大面积使用会有产生新的城市市容问题的风险,增加了环卫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也不符合文明城市工作的要求。 因此,在加强车辆清洁的同时,我局将谋划通过各类宣传渠道(如企业自媒体账号、APP弹窗等),提倡市民文明用车行为,勿随意在车上留下纸巾,水瓶,早餐塑料袋等垃圾,为维护清洁卫生的城市环境添砖加瓦,在车辆使用时,市民可自备小浴帽保障个人卫生安全。 企业结合运营市场宣传活动,可将一次性浴帽等产品作为赠品进行发放,对主动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整洁的市民予以绿色骑行次数的奖励,营造良好的自觉维护环境的氛围。 共享电单车作为市民绿色出行的交通工具,其发展离不开每位市民的关心和爱护,在群策群力的建议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在新一轮的共享电单车招投标中,我局将积极采纳委员建议,融入招标文件和考核细则,结合头盔的规范使用,给使用提供更好的出行服务和便利。 感谢您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陈超俊(综合协调处) 联系电话:0578-2781253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丽综执复〔2024〕20号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295号提案的答复.pdf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