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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18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7-04 11:56浏览次数:

徐鉴代表:

您在市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81号议案《关于规范共享单车头盔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就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让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模也迅速扩大,共享电单作为解决公共出行“最后一公里”的有益补充,其便捷、高效的绿色出行方式被广大市民所接受。

丽水市2024年开始全面落实共享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骑行的法律规定,正确、规范、有效佩戴头盔,确保头盔的清洁卫生等问题和矛盾也逐渐凸显。

一、把控“规范准入”,规范市场化运营场景

2021年,我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开始启动丽水市规范化引入共享电单市场化运营项目。通过科学计算车辆配额,明确设定车辆技术标准,同步出台《丽水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项目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及《丽水市共享电动车管理考评细则》,经过全面的准备,顺利于2021年12月完成市场化项目招投标,全面更新了投入丽水市区范围运营的共享电单车,要求投入使用的国标电动车必须全面使用AI识境职能识别停车技术,且车辆均更换锁止头盔,部分企业根据企业自身能力,在招投标文件中主动承诺使用“智能头盔”,并于2022年1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也结束了我市共享电动车头盔散放,随意丢弃的乱象。车辆使用场景和序化效果得到有效的提升。市民逐渐接受了规范定点识别停车和戴盔骑行。

2022年4月起,浙江省全面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头盔佩戴率达到90%以上,我局在共享电单工作例会中,结合丽水市交警工作要求,对各企业明确了共享电动车骑行头盔佩戴的规定。企业也及时进行整改,在市民使用APP、小程序借车流程中,加入了借用头盔的环节,主动提醒市民遵循法律法规佩戴安全头盔。

二、落实“精准监管”,破解无序不文明行为

在共享电单市场化项目的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代表建议中提及的问题,如车辆卫生保洁不足,车筐垃圾未清理,头盔脏污等问题,影响市民骑行佩戴使用等。

市综合执法局根据项目合同和考核细则的规定,在日常监管中对哈啰、美团、青桔三家企业的运营车辆卫生清洁考核,监督企业落实卫生清洁工作制度,考评车辆保洁成效。

一是强化考核。根据考核要求,车辆及配件无垃圾、污损,车身无明显积灰,违反考核规定的企业在月考核评分中给予扣分,对车辆卫生情况特别差的企业,及时督促限时整改,未及时完成整改的按考核指令不落实的情况给予加倍扣分。对扣分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将对照考核细则按比例扣除违约金,扣除车辆投放配额的处理。

二是督促整改。对车辆卫生状况进行摄录取证,督促企业及时完成卫生整改清理。严重污损车辆,督促调运回仓完成保洁消杀工作后方可投入运营。

三是落实清洁。根据企业已承诺的卫生清洁工作制度,如限时车辆头盔回库清洁杀菌,备用头盔置换,安全绑带拆洗更换等措施,也将在考核监管过程中督促企业逐步兑现承诺。

三、强化“企业责任”,推进车辆保洁清理长效。

结合共享电单监管工作例会制度,2024年初已要求各企业根据企业自身运营习惯,重新完善车辆卫生清洁工作制度,并做到企业制度上墙,工作落实考核,责任人员清晰,奖惩措施到位。

一方面,企业规范车辆日常路面清洁时间表,并结合数据管理系统,在多雨、多风沙的气候条件下,筛选长期停放未使用车辆,利用路面清洗机冲洗或车辆回收维修仓清洗的方式,完成车辆卫生保洁;车辆调度人员,换电人员,在日常调度和更换电瓶的工作中,时刻关注车辆卫生状况,做到发现垃圾随时清理,污渍随时擦拭。

另一方面,重点关注与市民骑行时需要佩戴的头盔卫生维护,车辆、车篮、头盔每月完成一次水冲洗,每周车辆按新冠期间消毒标准,落实消毒杀菌喷淋。各企业设置卫生消毒安全专人专岗负责制,工作完成有记录,考核责任可溯源。后续我局将邀请市卫健委技术专业人员对企业车辆安全消毒工作进行指导。

四、倡导“文明意识”,提升电单骑行服务质量。

共享电单车作为公共场所露天摆放,公共使用频率较高的公共出行交通工具,产品定位造成了其公共卫生清理困难的属性。

部分企业已针对车辆头盔保洁问题,在2023年更改了部分车型的头盔锁样式,采用设计更加合理的斜插方式,避免因灰尘雨水沉积混合导致的脏污,改进效果明显。

因在加强车辆清洁的同时,也通过各类宣传渠道(如企业自媒体账号、APP弹窗等),提倡市民文明用车行为,勿随意在车上留下纸巾,水瓶,早餐塑料袋等垃圾,为维护清洁卫生的城市环境添砖加瓦。

感谢您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综合协调处  陈超俊

联系电话:0578-2781253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1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丽综执复〔2024〕18号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181号建议的答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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