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执行、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 2、协调、联系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行政执法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指导各乡镇行政执法工作; 3、行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则设施; 4、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在城镇人口集中区贮存、运输、装卸、焚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向城镇水体排放、倾倒固体、液体废物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人形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依法承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有关信访工作; 11、履行上述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2、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莲都区管辖范围为除中心区域(即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五个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和丽水开发区管辖区 以外的属莲都区其它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