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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3-07-12 16:11浏览次数:

2023年4月28日至5月27日,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执法信息公示”栏目、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言献策”栏目就《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5月27日,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

2023年4月28日至5月27日,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截至5月27日,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采纳3条,具体情况如下:

消防支队:

1.现就你局起草的《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如下:你局制定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涉及消防救援条线2项违法行为(“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和“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在符合“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本辖区内首次被查处;4.被查处行为不存在群众重复投诉、举报或信访情形。”的条件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定依据为《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根据《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协议书(市消防支队-市综合执法局)》,2022年起,“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事项已全部划转综合执法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未将该行政处罚事项纳入消防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部分划转,即涉及“城市道路上”属于综合执法部门职权,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消防救援部门针对“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是“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建议贵单位予以参考,防止出现“城市道路”和“非城市道路”上执法不统一问题。

另已修改完善附件2中“违法规定”和“处罚依据”,将单独反馈。

回复:采纳,因征求意见清单中的消防执法事项所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危害性,本机关认为不适合列入告知承诺制清单,因此将其删除,后续可以考虑补充至首违不罚清单,确保执法统一。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操作流程中未明确告知承诺操作流程为线上还是线下。

回复:线上没有设置该流程,作为案件证据提交或保存即可。

3.《告知承诺免罚清单》中对于禁止性违法行为例如清单序号47项“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身此项违法行为就具备一定危害性,且法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列入免罚清单是否合适。

回复:采纳,因征求意见清单中的消防执法事项所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危害性,本机关认为不适合列入告知承诺制清单,因此将其删除,后续可以考虑补充至首违不罚清单,确保与消防执法统一。

3.两份实施意见未明确是否适用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回复:采纳,已修改。

4.告知承诺信息库平台应由市级层面统一建设,将开放操作权限给各县、市执法局和乡镇街道,同时开放各县、市执法局查看本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告知承诺的权限,后台数据由市级统一进行管理,避免统计口径的混乱。

回复:不采纳,由省级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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