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剪过度,也违法。 |
|||||||
|
|||||||
案情简介 2021年04月21日上午在莲都区某小区,当事人王某某因住所采光受旁边绿化遮挡影响,私自联系工人对绿化内的11颗树木进行修剪,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接举报投诉后前往现场勘验,当日对其涉嫌破坏绿化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5月6日,经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其行为“超出了正常树木修剪范围,对树木造成了损坏,可能会导致部分树木死亡,给小区整体生态景观造成破坏”。 当事人向小区业委会缴纳了绿化修复预收款人民币20000.00元,对破坏程度较严重的7棵樱花树及1棵玉兰树进行了更换补植,并承诺对破坏程度相对较轻的2棵杜英树、1棵香樟树做好生长维护工作。2021年6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司释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三)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私自联系工人对绿化内的11颗树木进行修剪并造成破坏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破坏的树木数量较多、相关树木的价值较大,且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案例启示 城市绿化既可以为一个城市增添色彩和生机,又关系着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住宅区、城市道路等绿化用地,属于城市绿地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古树名木)、占用绿化用地、居住区绿地扒翻种植以及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等均属违法行为,破坏人员承担补救、赔偿损失和处罚的法律后果。树木修剪,不用审批,但要合理进行修剪,不能过度,如果造成树木损毁,同样也是违法,也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日常生活中,“毁绿”行为时有发生。小司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爱护绿化环境,保护绿化设施,为建设美丽宜居“大花园”贡献力量。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