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 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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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3日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朱某某骗取经济适用房一案。经查证,2019年12月左右,当事人朱某某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主体资格,伪造无审批建房证明,向他人购买了盖有“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公章的“审批建房情况证明”,并将该“审批建房情况证明”提交给丽水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从而成功获得了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20年8月14日完成不动产产权登记。2022 年 3 月 3 日,当事人朱某某因买卖国家印章,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决犯买卖国家印章罪。案发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收回被骗经济适用房,对当事人朱某某因伪造“审批建房情况证明”,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小司释法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 房,具有浓厚的福利气息。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也就是说,要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具备一定条件的主体资格。案涉当事人朱某某在青田已经审批建房过,拥有自建房一幢,不符合住房困难户标准,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采取伪造无审批建房证明,骗取经济适用房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 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 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朱某某不仅退还已骗取购买的经济适房,还被处以18000元的罚款,更是让自己身陷囹圄,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经济适用房是一个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相比市场要优惠很多,具有福利性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实际购买经济适用房中,有些人为了获取廉价经济适房,铤而走险,虚构或隐瞒事实,骗取购买经济适房。为了落实经济适用房制度,造福人民,这就不仅需要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更需要我们执法部门从严从重依法查处这类违法行为,让违法者无利可图并予以惩戒。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实事求是,不要自作聪明,最终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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