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理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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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部门: 现将《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分级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办案审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办案质量,兼顾办案效率,确保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以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简称“市局” )名义作出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实行市局主要负责人、市局分管负责人分级审理决定。 需要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应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和案件审查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具体标准: (一)对公民(自然人)处以5万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含规划类建筑物立面范围内的独立空间违建处罚案件);规划类建筑物立面范围内的独立空间违建处罚案件20万元以上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没收违法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涉外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三)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根据听证情况,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作出决定的案件; (五)对情节复杂、重大或者需要突破裁量标准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局分管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文件对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局负责人实行分级审理案件。 (一)经过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案件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不需要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 第六条 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办案部门应查明案件事实,并将案件材料及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案情、违法行为性质、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条件、分歧意见等)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后,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分局提交的案件需由分局法律顾问提出法制审核意见),认为符合本制度规定需提请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通知办案部门负责人提前将案件情况向市局分管负责人进行汇报并将案件材料报领导审阅。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负责向市局主要负责人汇报案件,并由市局主要负责人确定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时间。 第八条 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时,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 第九条 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时,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办案部门应提交具体书面材料,就案件的基本事实、办案部门提交讨论事项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二)政策法规处依法发表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市局负责人各自发表对案件的意见; (四)形成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形成统一意见的,按统一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意见不一致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的做法确定最后的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对今后案件办理形成指导性意见的,需以会议纪要形式下达。 第十一条 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过程由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讨论的过程及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案件集体讨论结束后,应将案件讨论记录归入案件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理制度》(丽综执〔2019〕10号)同时废止,市局其它规定若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丽综执〔2023〕82号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理制度.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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