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政务公开 >>执法信息公示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4 19:59浏览次数:

薛寿华、薛荣钗、薛一生、薛金仙:

  因你们在莲都区灯塔新村 93号房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和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们 15 日内自行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灯塔新村 93 号第四层 17.84 ㎡混合结构建筑物。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综执罚决字〔2022〕第 03-003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地址:莲都区灯塔街175号,联系电话:0578- 2781198)。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