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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人大五届一次会议第33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 08- 24 12: 03 浏览次数:

程国良代表:

您在市人大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33号建议《关于要求修改露台(阳台)整治管理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就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2020年1月14日,经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3号 )文件,是目前指导市区违法建筑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一、建议中提出的“露台(平台)搭建超出80cm玻璃棚问题”。根据《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搭设下沿高度不低于240cm,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超过80cm的非落地遮阳(雨)檐篷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即搭建超出80cm的雨篷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据《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拆除。

二、建议中提出的“在原101号文件时建设的屋顶玻璃棚(房)处置问题”。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丽水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原10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酌情处理,《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出台后,原101号文件已经失效,应按照《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拆除。

三、建议中提出的“老旧小区楼顶搭建阳光棚防漏问题”。老旧小区楼顶搭建阳光棚不仅影响周边居民的采光、通风,还可能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严重的还会影响房屋安全。因此,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再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据《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拆除。

违法建筑破坏城市统一规划,占有公共资源,影响城市形象;违法建设存在非法获利,破坏公平的社会管理秩序;违法建筑影响房屋安全,造成安全事故。我局将继续深入推进违建知识宣传活动提升市民违建防控知识知晓率,让“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成为新常态;继续严格规范执法,严防严控新发违建,严整严治存量违建,打造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创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王龙健    联系电话:2781255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2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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