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部门:
根据《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取消地方设定证明事项和动态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通知》(丽司函〔2021〕21号)文件规定,我局没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按照司法部门意见,决定从2021年7月2日起废止《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丽综执〔2021〕28号)文件,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