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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执法队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日期: 2021- 07- 13 17: 46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案例正文

陈某露天秸秆焚烧案

【案情简介】

陈某,女,汉族,系丽水市莲都区黄泥丼村村民。陈某为了种植蔬菜的土地更肥沃,明知不能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22日7时左右在黄泥丼村北侧菜园地焚烧枯草和干树叶。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1年2月22日7时,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莲都区黄泥丼村北侧菜园地有人露天焚烧秸秆。执法队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进行现场勘验,并在现场确定了当事人为陈某,当场向当事人制发《询问(调查)笔录》。

2月22日10时左右,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承认了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当日我们告知陈某不得在露天焚烧秸秆,当事人也立即整改,把火灭了。

2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3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处罚决定。同日,当事人缴纳罚款,该案正式结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该案件中,秸秆焚烧区域属于城市建成区,同时根据现场勘验,陈某在黄泥丼村北侧菜园地露天焚烧秸秆。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大气环境,但鉴于当事人过火面积较小,且案发后及时将焚烧的火堆扑灭,及时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秸秆焚烧产生的主要危害有:

1、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人身安全。

2、引发火灾。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导致"火烧连营",一旦引发麦田大火,往往很难控制,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山林附近,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3、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秸秆焚烧也入地三分,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腐殖质、有机质被矿化,田间焚烧秸秆破坏了这套生物系统的平衡,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加重了土壤板结,破坏了地力,加剧了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

4.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威胁人与其他生物体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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