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泉执法队查办吴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
|
|||||||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吴某某主动向我局申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下半年期间,在莲都区绿谷庄园悦山居某室西南和西北两处露台上搭建封闭玻璃房。2021年3月17日经市局副局长何鲜飞批准立案查处。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吴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丽水市莲都区绿谷庄园悦山居某室西南和西北两个露台上,分别搭建了两个封闭玻璃房。西南玻璃房内部已装修并进行了吊顶,做为卫生间使用,建筑面积4.15平方米;西北玻璃房没有吊顶,现在作为阳光房使用,建筑面积4.15平方米,内部层高均为2.8米,除此之外其它无违建,目前已装修入住。 当事人吴某某上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限当事人吴某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两个封闭玻璃房。 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吴某某自行拆除了上述玻璃房。 法律分析: 该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而非《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后,可以并处罚款,即拆除以后可以不用罚款。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则是拆除并处罚款。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相比《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更能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站在执法角度也更加人性化和便于执法。 另外根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凡是《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以外情形的,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所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违法建筑物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予以明确表示。 三、典型意义: 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一般都是通过即发即拆的形式进行的,因为走一般程序费时费力。该案是岩泉执法队通过一般程序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首个案例,是除了即发即拆以外的拆除违法建筑的另一种有效补充形式。同时通过对当事人走一般程序案件的形式,会让当事人感觉到执法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威严,对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能进一步起到震慑作用。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