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专题专栏 >>以案释法

壶镇中队查办缙云县壶镇镇英强烟花店未按规定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1- 07- 13 17: 34 浏览次数:

壶镇中队查办缙云县壶镇镇英强烟花店未按规定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

案件承办单位: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壶镇中队

案件承办人:应承余  江铭涛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2021年01月11日,我局收到缙云县应急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反映壶镇镇 219 省道(桃源村路段)旁(招牌名称为年年好运烟花爆竹)的店涉嫌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考虑到年关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执法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到现场进行勘查,同步对年年好运烟花爆竹店面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

本案于 2021 年 01 月 15 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01月25日,承办人应承余、江铭涛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材料。

经调查得知,年年好运烟花爆竹店与缙云县壶镇镇英强烟花店系同一经营者赵晓英所有,许可经营地址在缙云县壶镇镇下潜村。因为许可经营地址偏僻,来买的人不多,便在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0日私自将烟花拿到了年年好运烟花爆竹店经营销售。直到2020年12月30日被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查处,责令限期改正。

(二)查办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取得的相关证据,我局认为,缙云县壶镇镇英强烟花店(经营者:赵晓英)在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 219 省道(桃源村路段)私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赵晓英在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立刻认识到行为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当场予以改正,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关于“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我局拟对赵晓英处以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罚款。2021年02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赵晓英送达了丽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2-0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赵晓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赵晓英依法享有的权利。赵晓英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0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赵晓英送达了丽缙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晓英于2021年03月05日缴纳了罚款。本案于2021年03月08日结案。

二、释明法理

在本案的调查阶段,当事人赵晓英私自变更经营场所后十天的经营所得应该如何定性和处置展开了讨论。因为在违反的相关法条中也未提及对期间经营所得的定性与处置,所以对此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是认为十天的经营所得是违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理由是这十天的经营所得是私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的前提下获得的,在违法的前提下获得的经营收入应该定性为违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

二是认为十天的经营所得是违法收入,但不应当予以没收。理由是相关法条中未提及,予以没收的话是不合法的。

最终采用了第二种看法,将赵晓英私自变更经营场所后十天的经营所得定性为违反所得,但不予以没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涉及的法律中未提及可以或者应当予以没收。

三、启示建议

本案是职能划转后关于应急管理领域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管理的案件,此次案件的顺利办结,为贯彻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迈出了强有力的一步。也需要与应急管理局多加沟通学习,加强对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周密性、准确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