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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

发布日期: 2021- 07- 13 17: 33 浏览次数:

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供稿: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山口中队 吴李军 徐利军

检索主题词:违法采砂、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吴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

【案情简介】

2021年03月30日,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青田县水利局案件移送函,函告当事人吴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汤垟乡西天坑村河道开挖砂石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经查实,2020年12月12日,当事人吴某未经批准擅自在青田县汤垟乡西天坑村村委大楼上游2000米左右的河道进行采砂,计划用于个人院子浇筑水泥地,然而正在使用挖机进行采挖的过程中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获,开挖区域约长3米,宽2米,深1米。由于在运输车辆到达现场前已被当场查获,因此尚未有砂石料运离现场,也未产生违法所得。

【调查与处理】

该案于2021年03月31日经批准立案,执法人员根据青田县水利局移送的2020年12月1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图、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立即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搜证,于2021年04月02日9时向当事人吴某进行调查询问,详细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于2021年04月02日11时前往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时采集了现场照片资料。该案于2021年04月06日调查终结。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04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青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0-0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处罚决定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吴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决定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21年04月14日,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丽青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05号),当事人吴某签收并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本案中当事人吴某的上述行为,已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2、《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由于本案中当事人尚未将砂石料运离现场,也未产生违法所得,因此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来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无法实现,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涵盖了更全面地情形,所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更为适用。

3、《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水法〔2019〕9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未经批准非法采砂的裁量基准中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简易方式开采少量砂石,个人自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

由于本案当事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自用,开采量砂石量少,且未产生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如对当事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失当、处罚过重,因此青田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吴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具有典型意义,首先,在一些地方,一些当地的村民可能会认为自己村河里的砂石料是属于本村的,作为本村村民有权采挖砂石料用于盖房或者浇筑水泥地等用途,然而河道里的砂石料属于国家资源,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此类情形不及时制止查处也势必造成国家资源的流失。其次,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于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最后,随着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和事项划转,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深化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细化案件办理步骤流程,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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