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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2021年二季度以案释法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案

发布日期: 2021- 07- 13 17: 30 浏览次数: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案例正文

丽水市某公司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案

【案情简介】

2021年04月27日,油烟在线监测系统提示丽水市某公示排放的油烟超过标准排放,5月19日浙江鑫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SJC-HJ-210506-253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油烟排放的浓度为2.57立方米每千克,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立方米每千克。5月24日,我局对该公司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立案调查。由经办人对该案展开调查取证,制作了谈话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收集了检测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材料。

【调查与处理】

该公司安装了由佛山市蓝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静电式餐饮油烟净化设备,产品型号:BS-216-25K,处理风量为25000m³/h,出厂日期:2017年11月。5月19日浙江鑫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SJC-HJ-210506-253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油烟排放的浓度为2.57立方米每千克,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立方米每千克。6月2日,我局收到该公司整改后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油烟排放浓度最高为0.54立方米每千克,符合国家规定的2立方米每千克。2021年6月7日,我局向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6月17日,我局向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1号,对某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6月17日,某公司缴纳罚款后结案。

【法律分析】

丽水市莲都区某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积极进行整改,6月2日的检测结果显示未超标排放,故作出了对某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第一,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就本案而言,可以促使本案的相对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油烟机清洗的相关规定,对油烟机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到及时清洗并做好记录。第二,起到处罚一家,教育一片的效果。本案作出处罚后,是从反面角度对餐饮业以及市民的一次普法教育,让其认识到超标排放油烟不仅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会造成大气污染,违法成本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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