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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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供稿: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季燕鸿 审稿:胡肖肖 检索主题词:散发小广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案例正文 破坏城市绿化案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来源 2021 年 03 月 18 日,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朱佳航、廖长勇巡查发现当事人方伟胜,在龙泉市东景小区 8 幢南侧绿地内,进行裁剪损坏树木。随即执法人员展开现场勘验,现场情况为裁剪损坏 1 株黄杉,1 株花梨木,1 株樟树。其中花梨木和黄杉只剩主要枝干,樟树剩有部分枝条。: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 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规定。 (二)调查过程 在调查阶段,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取证,并向当事人方胜伟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告知其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修剪,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发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以便更好的查清该事件。2021 年 03 月 18 日下午,当事人前往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裁剪损坏的树木无法 恢复原状,愿意接受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2021 年 03 月 23 日,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复查,当事人未整改到位。执法人员联系园林处工作人员咨询该处受损树木赔偿事宜,园林处工作人员表示,树木受到裁剪损坏但未死亡,无法估计价值损失,请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1 年3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三)查办结果 本案当事人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修剪损坏城市绿化树木,但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现根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1日,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2020年4月11日,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释明法理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属于禁止性规定。为保护城市绿化的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严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随意破坏城市绿化,该案件中,当事人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修剪损坏城市绿化树木。裁剪损坏 1 株黄杉,1 株花梨木,1 株樟树。其中花梨木和黄杉只剩主要枝干,樟树剩有部分枝条,实质已造成了绿化的一定损失。综上,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 法》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修剪损坏城市绿化树木,但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也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更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 启示建议 城市绿化是文明城市不可或缺的美丽外衣,是城市面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化一旦遭到损毁,整个城市的美丽环境就会大打折扣。在基层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像当事人方胜伟这样擅自损坏城市绿化的案例具有普遍性,所以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目前存在一些违法当事人不懂法,知道与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更少。在我们查处的一些类似案例中,有的人认为店面前面的行道树遮挡住了广告牌,就请人把几棵行道树锯掉了;有的居民为了增加居住采光度,把小区内的绿化树木剪掉。如此种种,在完全没有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损害了公共利益,像本案当事人方胜伟就是因为不懂法,在没有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损害了公共利益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绿地、花草、树木等公共绿地美化了城市环境,既是一道风景线,又能提升城市的居住环境。毁绿占绿现象既破坏了城市的整体美观,也侵害了广大市民享受公共绿化景观的合法权益。龙泉市综合执法局将加大对毁绿占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守护好龙泉的“春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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