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分局查办金某某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案 |
|||||||
|
|||||||
莲都分局查办金某某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案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 何哲方、周勇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2021年4月22日,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收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正式移交的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反映当事人金某某于2021年4月1日安排车牌号为豫A****G、赣A****8、皖PM***挂、皖P****6、皖P****6的五辆货车,将运输的工程弃土类建筑垃圾倾倒、堆放在莲都区大港头镇大港头村河边金自然村附近S328省道南侧的地块上。经分局分管领导批准,该案于2021年4月30日开始立案调查,由承办人何哲方、周勇负责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承办人何哲方、周勇于2021年5月7日对现场进行勘验。2021年5月17日,承办人与金某某进行了谈话,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日,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改通字大港头[2021]第001号),要求当事人在10日内将倾倒、堆放的建筑垃圾全部进行清理。2021年5月28日,承办人何哲方、周勇对现场进行复查,原先堆放的淤泥类建筑垃圾已被清理,达到了整改的要求。承办人何哲方、周勇制作了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属于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2021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面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21年6月30日,执法队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处罚决定。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缴纳罚款,该案正式结案。 二、释明法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该条款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是禁止的。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目前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因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于10日内将倾倒、堆放的建筑垃圾全部进行了清理;2021年5月28日,承办人对现场进行复查,原先堆放的淤泥类建筑垃圾已被清理,达到了整改的要求。为此,对当事人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三、启示建议 一是部门联动,提前介入。该案件案发时因被倾倒物疑似工业污泥,由区环保部门以涉嫌环境污染为由开展案件调查,因案发地在莲都区大港头镇辖区内且可能涉及我分局工作职责,案发时我分局立即指派大港头中队进行提前介入,配合环保、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并直接参与现场取证工作,对基本案情进行了解,掌握案件办理主动权。 二是主动配合,做好案件接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当事人未能出具堆放物相关来源证明,对所堆放有都毒有害有污染性不明,我分局指派业务骨干加入环保部门成立的案件调查组,前往杭州等地进行取证,并与当地综合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对被倾倒物来源、性质进行了最后确认。在环保部门专业认定堆放物系工程弃土类建筑垃圾并依程序将案件移交至我分局后,立即正式开展案件立案调查处置工作。 三是改在罚前,保证结案执行。我分局根据案件办理相关程序,责令当事人对立即进行整改,督促当事人自行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改在到位,减小影响,在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办案人员考虑所堆放的建筑垃圾数量较大,影响较大,对当事人做出顶格行政处罚。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