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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查办唐某驾驶车辆遗撒造成道路污染案

发布日期: 2021- 07- 13 17: 24 浏览次数: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查办唐某驾驶车辆遗撒造成道路污染案

案件承办单位: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

案件承办人:杨雪、柳文娟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7日上午9时20分,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枫岭街与遂松路十字路口泥浆道路遗撒。执法人员调取本局4200智慧应用平台监控显示,浙KK4**8工程车辆于2021年5月17日8时45分经过枫岭街与遂松路十字路口时,黄泥泥浆从车厢倾泻而出造成道路污染。经现场指认,浙KK4**8工程车驾驶员唐某承认是其驾驶浙KK4**8工程车行经枫岭街与遂松路十字路口时造成的道路污染。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丽综执(开)责改通字【2021】第30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唐某于5月17日17时前将污染路面清洗干净。

【调查与处理】

2021年5月17日,我局对唐某涉嫌道路污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杨雪为主办人,柳文娟为协办人展开案件调查取证。本案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和音像视频,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材料相关证据。

调查结果:2021年5月17日8时47分唐某驾驶浙KK4**8工程车辆运输泥浆行经至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枫岭街与遂松路十字路口时泥浆遗撒造成道路污染,污染面积约100平方米。浙KK4**8工程车辆挂靠在丽水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但车辆系唐某购买;唐某与丽水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5月17日的运输任务属于唐某个人承接的业务,运输收入归唐某个人所有。2021年5月17日16时50分,唐某已将污染路面全部清理干净。

2021年6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年6月13日,当事人唐某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讨论,决定采纳其三点:一、唐某驾驶工程车遗撒后当即向公司汇报情况,由公司安排冲洗车和工人对污染路面进行清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此次道路污染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较小;三、此次道路污染系当事人初犯。

2021年6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唐某驾驶浙KK4**8工程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唐某驾驶浙KK4**8工程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泥浆遗撒造成道路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液体、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规定,依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在6月9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对唐某的道路污染行为予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后根据当事人的三点陈述申辩意见,最终决定给予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此案的处理展开了讨论,对处罚幅度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是当事人的道路污染面积不小,且当时没有立即下车清理,在开发区实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初期,更需要对工程运输车道路污染问题加大处罚力度,以此来规范工程车的运输行为;观点二是唐某虽然当时没有下车清理,是因为污染的位置正好是十字路口,停车清理会增加道路的拥堵,且唐某也及时向公司汇报,将车停好后与公司一起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在办案人员对唐某的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唐某在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我局也积极和唐某公司联系,提前支付唐某工资,以减轻当事人经济方面问题。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唐某配合相当积极,且此次道路污染是其初犯,最后,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原则的适用问题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都会遇到的难题。行政处罚的目的与行政处罚的功能有着密切关联,利用行政处罚的功能以达到一定的目的,取决于立法者及执法者的选择。上述案例中观点一的行政处罚目的主要在于排除行政处罚的障碍,维护行政管理的秩序,保障行政机关有效的实施管理。观点二的目的在于教育行为人,使其积极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防止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我国是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行政处罚不能以单纯的惩戒为目的,更不能以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归属。《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中阐述“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表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对义务违反者的惩罚,确保行政义务得到履行,从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二是通过制裁违法者,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免受违法者的侵犯;三是通过行政处罚,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只有明确上述目的,才能坚持行政处罚的正确方向,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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