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无照经营案的查处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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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无照经营案的查处及分析 承办单位:白云执法队 承办人:吴方荣 李晖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白云执法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毛某于2021年4月15日晚,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莲都区白云路(灯塔三村路段)上,设摊经营售卖“炸鸡锁骨”。该区域平时流摊较多,占道经营现象较突出,周边居民对该情况反响强烈,投诉举报较多。执法队员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二)查办结果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事室外无照经营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以300元罚款。 二、存在问题评析 (一)摊贩问题历来是市容管理的老大难问题,尤其是对摊贩的行政处罚问题。法律法规对摊贩的罚款额度低,震慑力不够。《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若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摊贩进行处罚的话,最多只能罚款五十元,对摊贩的震慑明显不够,不利于日常对摊贩的管理。 (二)摊贩的流动性较大,跨县域、市域摆摊比比皆是,跨省域流动的也不在少数。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文书送达、罚没款执行增加不少难度。 三、启示建议 (一)针对行政处罚数额对摊贩震慑力不够问题,在法律适用上进行拓宽,如案例中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查阅其他城市的案例,也有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处罚的,根据该法条,罚款数额是500-20000,依据该法条处罚,对摊贩的震慑效果显然会好于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针对流动摊贩管理难的问题,行政处罚只是其中一种手段,往往很难起到治本的作用。作为管理方的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划出多提供允许设摊的地点或固定的时间段给予其设摊;光靠堵很难根本解决问题,堵梳结合才能更有效的解决流动摊贩管理难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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