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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中队查办缙云县新建镇郑丽霞小餐饮店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的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1- 07- 13 11: 15 浏览次数:

新建中队查办缙云县新建镇郑丽霞小餐饮店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的行政处罚案

案件承办单位: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建中队

案件承办人:姚力夫  施慧佳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因缙云县新建镇郑丽霞小餐饮店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9时45分对当事人发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3月30日11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在2021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现场勘查,摆放的蒸炉、餐桌占地长2米,宽 1 米,面积为2平方米,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调查,缙云县新建镇郑丽霞小餐饮店位于缙云县新建镇新寺路29号,主要经营包子、豆浆、饼等早餐食品,经营者为郑丽霞。因店内空间狭小,蒸炉产生的蒸汽较大,又为了招揽生意,就将蒸炉及餐桌摆放到店门口人行道。

(二)查办结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构成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事先告知书3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6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1日主动缴纳了罚款壹佰元整(¥100.00)。本案于2021年6月27日结案。

二、释明法理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镇的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城镇环境越来越优美。但是超出门窗店外经营治理一直以来是困扰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经常陷入“治理、反复、再治理、再反复”的怪圈。个别违法商户抱着“不占白不占”、“别人占了我也要占”等心理,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使原本宽敞、整洁的街道广场拥挤不堪,不仅对过往行人造成不便,更影响市容市貌,给城市品位大打折扣,无形中损害着人民群众的长久利益。

三、启示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商户经营行为,维护城区良好秩序,打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城市管理工作需要改变思路,“劝导+处罚”两种模式相结合,常态化开展市容市貌整治,对店主进行耐心宣传教育,剖析超店面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经营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屡教不改”的商户进行处罚,切实维护好良好的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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