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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案

发布日期: 2021- 07- 13 11: 13 浏览次数: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2021年6月3日9时11分,某局执法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在松阳县西屏街道乌形山村新综合大楼门口有只黑棕色中华田园犬,该犬只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自行外出,该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该犬只进行了依法捕捉。并固定现场证据,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图,拍摄了一段犬只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外出被抓捕的视频以及现场照片说明二张。当日该局通过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众号对该犬只进行了“松阳县流浪犬公示”(六十)公示。

2021年6月4日,该犬只的养犬人到该局接受调查询问。通过调查询问得知,该犬只有养犬登记证,但外出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

(二)查办结果 执法人员认为,高某某饲养犬只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违反了《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任改正通知书》,犬只先行让饲养人带回家。2021年6月7日,某局执法人员对该犬只饲养情况进行复核,查实该犬只已采取有效措施饲养在家中。

2021年6月22日,该局依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饲养人高某某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二、释明法理

1.《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虽然在前期进行了普片的宣传和培训,但城市辖区内依然存在大量没有栓养的犬只,各种投诉举报频发,为进一步教育和宣传,加强巡查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更有利于犬只的规范饲养和管理。

2.该案件中,高某某虽然办理了养犬登记,但未有效采取措施饲养,造成犬只自行外出,违反了《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及时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情形,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法律的严肃性,震慑违法行为,又能够起到教育的目的,故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适。

三、启示建议和典型意义

1.多宣传、多预防。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向广大市民进行宣传,让市民提高安全养犬的意识,依规依法进行养犬,防止未栓狗绳的犬只咬伤他人、保障广大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具有重大的意义。

2.积极引导养犬人对犬只的管理,提升某县文明养犬的新风貌。合理引导养犬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对犬只管理,既可以降低养犬人的损失,也可以防止市民被咬伤,对周边群众能起到正面积极的教育意义。

3.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执法环节需各个兼顾。该案件从立案、调查、发责任整改、到最后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对犬只进行管理,各个执法环节或多或少都涉及到了,有立案、调查取证为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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