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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4- 21 15: 1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现将《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落实执行。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保持消防、救援通道畅通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丽水市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坚持“协同配合,联合执法、专项治理”的工作模式,摸清合用场所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查清沿街店面封堵门窗影响消防逃生、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重点

市区沿街店面、村(居)民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性场所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影响消防逃生、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整治任务

(一)合用场所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规定,对沿街店面、村(居)民自建房等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消防救援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处置。

(二)合用场所封堵门窗影响消防逃生、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处置工作。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沿街商业用房封堵门窗擅自设置影响消防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执法队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推进辖区沿街多高层商住楼商铺、单层小门面和用于经营的自建房三类场所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点位、建设时间、面积、当事人等信息,建立调查台账,5月7日前报综合协调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10月30日)

按照前阶段的调查摸底情况,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各执法队全面落实,倒排计划,建立销号清单,责任到人发现的问题逐户消号主动作为,主动担当依法开展整治工作。违法建筑、户外广告设施处置件件有举措,事事有落实,确保整改率100%.

(三)巩固提升阶段(11月1日以后)

各执法队及时总结经验,查漏补缺,11月15日前将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告综合协调处。同时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全体队员应当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无小事”理念,清醒认识到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负责,勇于担当,切实完成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结合违法建筑处置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此次整治工作的宣传,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微信等宣传平台集中对处置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报道,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加强督查。加强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处置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或协同配合不力等原因未完成的,依照内控制度,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丽水市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指导意见

 

 

 

 

 

 

 

 

附件

丽水市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指导意见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人、使用人、员工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并落实。产权人与使用人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使用人是否与员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并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并落实到位(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逃生预案等)。

2.生产经营场所内是否违规搭建可燃夹层住人,是否属于“三合一”场所。

“三合一”场所定义:(1)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2)在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3)在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4)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内集住宿、生产为一体的场所。发现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搭建可燃夹层住人和存在“三合一”场所的,要督促其搬离住宿部位。

3.生产经营场所内是否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设施。

实地查看该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是否配备灭火器,如发现未配置,必须督促其进行配备。

4.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是否设置有防火分隔。

“下店上宅”类型:建筑首层为生产、经营部分,楼上为人员住宿区域,且生产、经营区域与通往住宿部位的楼梯间完全贯通或未采取实体墙、防火门等有效防火分隔。

“前店后宅”类型:建筑首层前面房间为生产、经营部分,后面房间为人员住宿区域,且生产、经营区域与后面住宿房间完全贯通或未采取实体墙、防火门等有效防火分隔。直接在生产、经营区域设置住宿的类型。发现直接在生产、经营区域设置住宿类型的情况,要督促其经营者搬离该区域住宿。发现存在“下店上宅”和“前店后宅”类型的情况,可指导其在分隔部位加装防火门或在分隔的木门上刷防火涂料。

5.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发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6.生产经营场所内电器、燃气线路铺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使用劣质电气产品。检查电器、燃气线路是否铺设是否规范,是否穿管,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现象,是否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用电保护器是否存在改装现象,电气产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等。

7.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影响人员逃生自救设施;是否设置灭火救援应急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障碍物”是指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栅栏、广告牌等。灭火救援应急窗口是指,如在窗口设置有防盗窗的情况下,在防盗窗上开设一个可供人员逃生的活动窗,该活动窗平时可上小锁,紧急情况下可人为暴力踹开,实现灭火和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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