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专题专栏 >>工作研究

新年第一课——学习新《行政处罚法》

发布日期: 2021- 02- 19 09: 46 浏览次数:

知晓《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内容,是学习新行政处罚法的开始。领会并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学习新行政处罚的重中之重。本文以行政处罚法七大原则为切入点,学习、领会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理解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

行政处罚七大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概念。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处罚主体是法定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3、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第三款);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4、处罚种类是法定的。(第九条)

行政处罚种类,增加行为罚、资格罚。比如,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经营活动和责令关闭及限制从业。

5、处罚程序是法定的(强化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

处罚程序法定

1.明确公示要求,增加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2.体现全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四十七条)

3.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八条)

4.规范非现场执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置合理、标准合格、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对记录内容和方便当事人查询作出相应规定。(第四十一条)

5.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

6.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第四十九条)

7.提高简易程序罚款额度,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第五十一条)

8.增加立案程序,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不及时立案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9.完善听证程序,扩大适用范围,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应当中立、公正、不偏不倚;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允许受决定影响的公民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

1、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2、增加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第四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作出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二、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一)公正原则: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1、依法办事,不偏私。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4、比例原则。

(二)公开原则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事前公示重点要与权责清单制度衔接。

(2)事中公示的主要创新是佩戴执法证件。

(3)事后公示要把握公示的性质和原则。(民商有别原则\善良风俗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国家安全原则)

2. 行政处罚的公示时限和处罚依据的公开。

第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要求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表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相对称,重者重罚,轻者轻罚,处罚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过轻则不能有效地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过重则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正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款规则

(二)从一从重规则

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一)首违可不罚规则
(二)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规则
(三)文明执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应当被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文明劝导。违法行为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文明劝导的,视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文明劝导包括公共场所卫生清扫等。

五、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六、救济保障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时原则

(一)处罚追究时效规则

(二)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项制度”与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新行政处罚法将“三项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对行政处罚公示制度作出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七条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对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处罚如何体现“三项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规范文字记录:①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②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③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④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推行音像记录:①音像记录是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形式。②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③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强化记录实效:①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②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行政处罚如何体现“三项制度”(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浙江省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逐案法制审核规定。

《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规定: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进法定简易程序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证据如何查证属实

1、来源合法,是指取证主体、证据来自于何处要具有合法性。比如,一份证言是否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制作、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资格,一份书证是否由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来自于何处等。

2、过程合法,是指证据提取的过程要符合程序性规定。比如,言词证据取得过程中是否存在逼供、诱供等行为;物证调取过程有无提取原物、有无受到毁损、污染等。

3、结果合法,是指取得的证据所依附的装入卷宗中的载体本身要合法。比如,言词证据所形成的证言笔录,记载内容是否规范全面、签名是否遗漏、有无核对确认等。

来源、过程、结果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要么属于非法证据(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要么属于瑕疵证据(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