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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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供稿: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万象执法队 吴慧、梅守拯 审稿:季蔚、程军 检索主题词:带泥运行、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丽水市****有限公司车辆发生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6日1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丽水市****有限公司在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大众路—大洋路)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工地渣土运输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运输车辆带泥运行,造成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解放街—囿山路路段)部分路面被污染。5月18日,由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程军批准立案查处。由承办人吴慧、梅守拯对该案展开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材料。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丽水市****有限公司承包了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大众路—大洋路)污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的土石方运输工程,自2021年4月20日开始运输渣土,期间每天有3辆车辆进行运输,每天运输车次不固定。运输路线为:小水门大桥—括苍路—卢镗街—大洋路与解放街路口,往返。因当事人未在工地安装清洗池,只是用水管对出入的运输车辆进行简单清洗,导致2021年5月16日15时30分其所属车牌为浙KK7251、浙KK5371、浙KK9973的三辆运输车辆发生带泥运行,污染了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解放街—囿山路路段)部分路面,面积约30平方米。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对被污染路面进行了清扫、冲洗。 2021年6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丽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丽水市****有限公司所属运输车辆发生带泥运行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元)。当事人已于2021年6月2日自动缴纳罚款人民币220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丽水市****有限公司所属运输车辆发生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液体、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现根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发生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丽水市****有限公司所属运输车辆发生带泥运行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在项目建设及施工过程中类似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类似行为会有所抬头,如何防止及打击此类行为是对“两城”双创工作的重大考验。为此,2017年3月1日施行的《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严厉的罚则,从而弥补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不足,即起到立法的震慑作用,又体现地方立法特色。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该案发后,通过法律宣传及教育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结合此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酌情从轻处罚,真正达到“当事人受教育、违法行为得纠正”的执法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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