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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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供稿: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温溪中队 贺献乐 审稿:叶凯 检索主题词:搅拌水泥、损坏道路 二、案例正文 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06月10日16时40分许,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温溪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周某某在青田县温溪镇某路某号店外道路上搅拌水泥,用于装修使用,经手工丈量,长1.3米,宽1米,占道面积约1.3平方米。涉嫌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作业行为。 【调查与处理】 该案于2021年06月22日立案,案件由我局温溪中队两名执法人员办理。该案件于2021年06月10日由我局温溪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我局温溪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周某某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06月10日17时00分前整改到位,同时当即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收集了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06月11日14时55分,当事人周某某已将堆放在青田县温溪镇某路某号店外道路上搅拌的水泥清理干净,道路恢复原状。2021年06月15日16时55分许,执法人员在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温溪中队谈话室通过谈话询问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周某某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作业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关于“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 各种作业;”规定一案,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无异议。 【法律分析】 2021年06月10日,我局温溪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周某某在青田县温溪镇某路某号店外道路上搅拌水泥,用于装修使用且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行为,已构成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作业的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不仅有损道路,影响市容环境,而且会给周围行人及车辆带来较大危害。 1、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关于“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规定,本案中周某某在无任何铺垫物的情况下,直接在温溪镇某路某号店外道路上搅拌水泥,已然不符合该条例规定。 2、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向周某某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1年06月10日17时00分前整改到位,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案周某某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作业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积极配合,主动清理搅拌的水泥,恢复道路原状;在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态度良好,配合执法人员工作。鉴于上述行为,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反该条例规定,情节较为轻微,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内,综合考虑,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典型意义】 城市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城市公用设施,关乎市民生活与城市形象,不得随意占用与损坏。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般多发于店铺及居民房屋装修,正常情况下,如需搅拌水泥,应当首先做好围挡,并在对道路做好防护措施,如垫木板、铁皮等铺垫物的基础上进行。而一些店铺经营者和个人,为了贪图方便,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不仅损坏道路路面面层,有损城市市容市貌,而且影响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阐释该案件意义在于:一是打击了损害道路行为,起到宣传教育警示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宣传,规范道路秩序,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做到懂法守法用法。二是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发现损害道路行为立即查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三是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城市道路环境,降低对周围行人和车辆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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