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马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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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马某某 室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案 (景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卞淑萍) 一、案情简介 2021年05月10日,景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马某某在红星街道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无证无照经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与企业无雇佣关系,其行为系个人行为。其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红星街道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售卖鸡蛋和渤海大饼的行为,属于室外无证无照经营。执法人员当即阻止了当事人违法售卖的行为,当日立案查处。同日,当事人来局接受调查,并于5月28日缴纳罚款。 二、调查与处理 本案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马某某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 三、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作行政处罚意见如下:对当事人马某某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 四、启示建议 流动摊贩无证无照经营一直是市容管理工作的重难点所在,流动摊贩遍布城区的中小道路,与管理、执法队员“打游击”。一直以来,为保持城区市容市貌,景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坚持日常巡查不停歇,严查相关问题,打消违法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努力打造干净整洁、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和畅通有序的市容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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