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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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供稿: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蒋淑华 审稿:胡肖肖 检索主题词: 生活垃圾分类 未履行管理人责任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二、案例正文 浙江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 【案情简介】 浙江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浙江省龙泉市住宿餐饮营业场所,于2021年3月份开业,主要服务内容为提供餐饮服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对该酒店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无标识、未封闭、各类垃圾混投等问题,在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逾期仍未整改到位。浙江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调查与处理】 2021年9月24日,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直属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浙江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情形,执法人员随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经勘验,当事人在龙泉市南秦村综合服务中心大楼1至3楼提供餐饮服务,办公室内设置一个垃圾桶,无标识;楼道设置一个垃圾桶,无标识;停车场垃圾集中区只设置绿色垃圾桶,垃圾混投;包厢内设置两个垃圾桶,无标识;后厨设置垃圾桶一个,未密闭,垃圾混投”。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发《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9月26日15时前改正。2021年9月26日,执法人员进行整改复查,发现浙江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基本设置到位,部分包厢无可回收物桶;部分电梯口可回收物桶存在投放不规范现象、停车场垃圾集中区可回收物桶及其他垃圾桶垃圾混投、后厨易腐垃圾桶中有大量包装袋垃圾混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发《整改复查意见书》及《询问(调查)通知书》。 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委托餐饮部经理叶某某到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表述在收到限改通知书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做好相关的标志标识,在相关的地方设置好垃圾桶并贴好标志,承认其酒店部分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设置不到位,由于未做好临时员工的垃圾分类投放培训监督工作导致部分电梯口可回收物桶存在投放不规范、停车场垃圾集中区可回收物桶及其他垃圾桶垃圾混投、后厨易腐垃圾桶中有大量包装袋垃圾混投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积极进行整改,做好相关的标志标识,在相关的地方设置好垃圾桶并贴好标志,但由于部分场所逾期未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未做好指导、监督、劝导导致垃圾混投,属于未整改到位,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整改到位,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法律分析】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该案件中,浙江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住宿餐饮营业场所,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同时根据现场勘验,浙江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龙泉市南秦村综合服务中心大楼1至3楼提供餐饮服务,其管理区域内存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未封闭、无标识及各类垃圾混投等行为,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且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整改到位。 鉴于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由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积极进行整改,做好相关的标志标识,在相关的地方设置好垃圾桶并贴好标志,且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典型意义】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随着2021年5月1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垃圾分类投放在浙江省已成为新风尚,生活垃圾分类势在必行。 小区、酒店、商场等单位,作为所在区域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更应履行好自身职责,做好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管和管理工作。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除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加强引导,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指导。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一起为改善生活环境、为绿色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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