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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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 年 09 月 02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王**在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某村实施了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经查明, 2021 年 09 月 02 日,当事人王某某在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某村露天焚烧杂草等秸秆物质,并在焚烧的杂草上覆盖细土,过火面积 3 平方米,焚烧过程中有浓烟产生。现场执法人员责令其扑灭,王某某主动改正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当场将焚烧的杂草扑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已构成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00 元)。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农村农田经过翻地后会遗留秸秆很常见,有些人也往往按照以前做法,习惯于对秸秆付之一炬,但秸秆焚烧会产生多种危害,如引发交通事故,引发火灾,破坏土壤结构,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威胁人与其他生物体的健康。 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多为老年人,其群体法律意识相对薄弱,通过对相关案件办理,起到了秸秆禁焚良好的宣传效果,执法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全面禁烧秸秆,综合利用资源,共同维护我区良好空气质量,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人和”的美丽杭州贡献自己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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