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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11- 30 11: 38 浏览次数:

局属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更好地开展助企复工复产活动,全面改进执法方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局全面开展信用修复服务工作,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范围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河道管理等方面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

2、根据下一步省政府统一划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信息。

二、信息修复的条件

1、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4、符合省级有关单位信息修复政策。

三、信用修复流程

1、告知。主动宣讲政策,告知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权利。

2、申请。主动服务,指导企业填写申请表,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

3、审核。局属各部门汇总上报,政策法规处审核,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并退回相关材料,符合修复条件的,在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4、公示。在局门户网站上对拟修复的企业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5、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修复确认通知书。

6、标注。报市信用办并告知企业。由市信用办予以标注。

具体修复流程详见附件1《丽水市信用修复操作指南》规定。

四、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行政相对人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处罚类型为警告、责令改正的可提供已整改的情况说明。

五、信用修复工作要求

一是精心组织。局属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落实,专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工作标准,确保在7月中旬前完成第一批企业信用修复。

二是精细排摸。局属各部门要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逐一进行排摸,确保在2020年6月10日前排摸出第一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是精准服务。对符合修复标准的企业,局属各部门可采用电话微信告知、上门服务等各种方便企业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流程、要求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告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修复决定。

四是常态管理。局属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满1年符合修复标准的,要在期满后当月主动告知修复,主动服务,指导企业办理信用修复。


附件: 1. 《丽水市信用修复操作指南》

2.信用修复申请表

3.关于***企业信用修复的公示

4.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5.信用修复承诺书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信用修复操作指南


一、信用修复的意义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国家发改委推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以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1、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必要环节。

2、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3、信用修复是提高失信成本,提升社会诚信意识,预防失信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

4、信用修复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

二、信用修复的条件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三、行政处罚的分类

1、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4)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1)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2)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3)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3、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行政相对人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的情况说明。


五、信用修复流程图




附件2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表


不良信息主体基本情况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内容

认定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认定不良信息的单位名称


不良信息内容描述


申请信用修复的理由

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请在□上打√)

第五条规定:符合□,不符合□。

第六条规定:符合□,不符合□。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3

关于***企业信用修复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按照程序向我局申请对文号为(***处罚文号)的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修复条件,拟同意对该不良信息予以修复。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限:2020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电话:0578-*******

联系人:***  ***

地址:丽水市************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附件 4

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基本情况

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


经办部门


经办人


联系方式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主体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不良信息内容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意见

修复条件认定情况

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至申请日,不良信息已披露×年×个月,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修复处理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信用修复承诺书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后四位:         /                  ,于

年   月   日,被      省        市(区)         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我单位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现提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郑重承诺:

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法人代表人:               (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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