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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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100号)等要求,编制形成了《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二十方面共300项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二)经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三)教育(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四)公安(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五)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0项; (六)林业(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1项; (七)建设(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1项; (八)建设(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3项; (九)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十)建设(历史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7项; (十一)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57项; (十二)建设(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61项; (十三)水行政(水事管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61项; (十四)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8项; (十五)市场监管(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十六)人防(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1项; (十七)地震(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十八)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十九)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7项; (二十)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二、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 四、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县统一、同步的原则完成划转。 五、本通告自2020年9月30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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