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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涉企案件“首违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8- 13 18: 0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局属各部门: 

  为更精准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有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固定资产投资快速恢复增长,根据省、市“两手硬、两战赢”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涉企案件“首违不罚”清单(试行)》。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涉企案件“首违不罚”清单(试行)》试行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适用范围为莲都区、开发区,其他各县(市)可以参照制定清单或参照实施。 

  现将《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涉企案件“首违不罚”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涉企案件“首违不罚”清单(试行)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1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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