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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被处罚案(2020年)

发布日期: 2020- 06- 30 17: 18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执法队员巡查于2020年6月11日14点30分左右在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联城派出所对面联武路路边发现有一处装修垃圾,发现为车牌号浙K****7的车辆倾倒。经调查,车牌号浙K****7为当事人武某某所有,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当事人武某某到我局接受调查,当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与处理】 

  本案当事人武某某擅自在联城街道联城派出所对面联武路路边倾倒建筑垃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态度较好,我局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当事人武某某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拟对当事人处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决定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接受处罚。2020年6月23日,我局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武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此案件当事人武某某所倒物品系房屋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其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武某某作出对当事人武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武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开始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人员着重对当事人武某某进行了法治宣传,强调其违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从根本入手,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劝诫后,武某某认识到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危害性、严重性,积极配合执法队员调查,及时改正错误。 

  【典型意义】 

  房屋修缮、装修,是生产生活中的常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能随意倾倒、堆放和处置,而应当按规定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提高群众守法意识,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作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还应当注意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便于相关部门科学分类处置,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爱护地球,保护环境,让我们从不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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