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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店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案(2020年)

发布日期: 2020- 01- 24 17: 02 浏览次数: 693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丽水市莲都区餐饮店(个体)在安装油烟净化器的情况下,排放油烟扰民。同年11月20日-21日,我局委托浙江汇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2020年1月3日,浙江汇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店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同日,我局对丽水市莲都区餐饮店涉嫌超标排放油烟一案,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由经办人对该案展开调查取证,制作了谈话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收集了检测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油烟净化器清洗记录、餐饮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登记手册等相关书证材料。 

  【调查与处理】 

  2018年12月,开始经营丽水市莲都区餐饮店,该店已经安装了由广东明岩商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静电复合式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规格型号为:MY-JDGJ-4A,处理风量为4000m?/h。截止2019年11月,某餐饮店对使用的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了两次。2019年11月20日-21日,我局委托浙江汇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店的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2020年1月3日,浙江汇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出的油烟排放值为5.61mg/m?,超过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规定的2.0mg/m?。同日,我局向丽水市莲都区餐饮店送达《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1月12日,该店与宁波东方盛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油烟净化设备购销安装合同。2020年1月17日,我局向某餐饮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某餐饮店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向某餐饮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1号,对某餐饮店未采取有效的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某餐饮店缴纳罚款后,正式结案。 

  【法律分析】 

  丽水市莲都区餐饮店未采取有效的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0年1月12日,该店与宁波东方盛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油烟净化设备购销安装合同。故作出了对某餐饮店未采取有效的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第一,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就本案而言,可以促使本案的相对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油烟机清洗的相关规定,对油烟机进行及时清洗。第二,起到教育作用。本案作出处罚后,是从反面角度对餐饮业以及市民的一次普法教育,让其认识到超标排放油烟的严重后果第三,起到案例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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