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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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4日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丽水市莲都区下水南大溪南岸地块有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告。执法局万象中队执法队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后发现为丽水市某某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丽水市莲都区下水南大溪南岸中南布拉格项目丽水市莲都区下水南大溪南岸地块进行建设。 3月18日执法队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3月20日执法局万象执法中队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由承办人员对该案展开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并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南布拉格项目用地建设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等相关书证材料。并委托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分进行工程造价评估。委托丽水市测绘中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分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同日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5月14日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丽规建字第[2019]10031号)。 【调查与处理】 该案经丽水市测绘中心测绘,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已完工建筑的面积为5220.94平方米。经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已完工建筑的工程造价合计为1944227元整。2019年8月6日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综执(万)罚决字【2019】第1910号),对丽水市某某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贰佰壹拾壹元(¥97211元)。当事人于2019年8月21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14号联席会议对该案件作出处理意见,鉴于本案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且该项目是我市重点的招商引资项目并被列入省委、省政府举行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根据《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工作措施》(丽城管【2017】15号)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对丽水市某某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贰佰壹拾壹元(¥97211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第一,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就本案而言,可以促使本案的相对人在建设过程中规范建设行为,严格按照程序合法合规办事,对建设工程负责。此外,该案产生的效力具有普遍性而非只针对个体,对典型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规范整体建筑行业的行为,让其了解到违建成本巨大。第二,起到教育作用。本案作出处罚后,是从反面角度对全体建筑行业以及市民的一次普法教育,让其认识到违建的严重后果, 动员社会力量,引导群众共同监督违法建设,从而推动拆违工作的深入开展。第三,起到案例指导作用。由于我市城市化进程加深,城乡规划行为增加,违法违建数量也不断增加,本案的处理结果既对违建行为作出认定,又考虑到其具有从轻情节对其处以相应罚款,此裁量对后续类似规划类案件的处理也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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