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运输渣土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带泥运行案(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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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8日,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送达《建筑工程垃圾处置及渣土运输告知书》,告知书上载明防尘措施,及渣土、砂土、土方等车辆运输的相关要求。 2019年5月16日8时,当事人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丽水某地块项目的土方开挖和外运过程中,渣土运输车辆未彻底清洗、部分车辆覆盖装置未能有效防止遗撒,在路上运输渣土时发生遗撒和轮胎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严重影响市容环境。 【调查与处理】 2019年5月16日8时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丽水某地块项目的土方开挖和外运过程中,渣土运输车辆未彻底清洗、部分车辆覆盖装置未能有效防止遗撒,在路上运输渣土时发生遗撒和轮胎带泥运行,其行为涉嫌违法。5月16日上午督促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立即整改该行为,消除影响。截止至16日10时,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改正该行为,并将路面清洗干净。 同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立即对该案开展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取得现场照片、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书证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集体讨论小组召开会议对该案处罚主体的确认,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拟作出“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21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进行陈述、申辩。6月4日,执法机关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6月4日按要求缴纳罚款,行政处罚事项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液体、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规定。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 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运输渣土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带泥的情况,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典型意义】 执法机关本着服务先行的原则,前期对辖区内施工单位进行逐一走访,送达《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筑工程垃圾处置及渣土运输告知书》,告知各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降尘措施,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回填土时要装载适当,加盖密闭,避免沿途遗撒,污染道路;工地出入口路面要硬化,并设置清洗设备,施工车辆出入施工场地,应加强清洁,禁止带泥行驶;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禁止随意倾倒等事项。同时了解基本情况,建立台账,以便后期出现违法行为时第一时间进行及时处置。 在日常市容管理中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区域常抓不懈,结合辖区施工工地实际分布情况,倾斜执法力量、增加检查频次,提高对县城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工程的巡查密度和精确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案必究,追踪到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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