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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 2019- 04- 30 00: 00 浏览次数: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新部署、新任务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中共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一、党组主体责任清单  

  1.党组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党组成员和干部的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督促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 

  2.凡事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以及“三重一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直接部署推动、督查落实。 

  3.每季度召开专题例会,总结分析上一季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要文件及重要领导讲话精神。 

  4.制定责任清单,明确各个层级的主体责任,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化、责任层级清晰化、责任运行链条化、责任体系科学化。结合工作分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 

  5.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单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或党风廉政建设其他重大问题的,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抄告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党组在收到其他单位的抄告事项时,应及时做出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向抄告单位反馈。及时对纪检监察机关抄告的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原则上于1个月内将结果报送抄告的纪检监察机关。 

  6.要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负责同志,每年谈话不少于1次。 

  7.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落实拟提拔任用干部任职前书面征求派驻纪检组意见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完善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措施,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8.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七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重点领域、重点事项、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9.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两个维护,高度警惕“七个有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10.贯彻执行《中共丽水市委关于推进清廉丽水建设的决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和市委公职人员不准参加“二十类”饭局等规定,组织开展“三治三强比实干”作风建设专项活动,紧盯“四风”和“两局”问题,坚持抓常抓早抓小,使作风建设新常态落地生根。 

  11.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全面落实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请示报告制度等党内监督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政治规矩。 

  12.支持和保障派驻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党组会议及时听取派驻纪检组工作通报,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对接、办理和落实,并及时进行反馈。 

  二、党组“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 

  1.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年初主持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审核把关,年底牵头起草党组主体责任报告。 

  3.统筹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会议和活动,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例会,听取党组成员、联系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季度履行情况汇报,研究部署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有关工作。 

  4.每年至少为党组成员和全体党员干部上1堂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党课,至少主持2次以上理论中心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 

  5.与党组成员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话。本单位发生干部违纪被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信访反映突出或纪委要求信访函询、实施重大项目工程、干部岗位调整或因私出国(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配偶子女工作变动等情况,要针对性地对相关干部进行约谈,提醒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建立台帐。 

  6.按规定向市委、市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情况。 

  7.按要求审核并签字背书主体责任年度报告、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决策部署及意见建议专项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党政纪处分意见、信访调查和约谈报告、党组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 

  8.组织协调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在收到其他单位的抄告事项时,应及时做出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向抄告单位反馈。 

  9.主动接受市委和市纪委监督,经常与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沟通、交换意见,定期听取派驻纪检组工作通报,及时协调解决派驻纪检组工作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10.带头遵守并督促党组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各项规定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当好廉政从政表率。 

  三、党组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清单 

  1.党组成员要主动分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和布置分管处室、大队(中队)、中心(简称单位,下同)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主动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 

  2.年初研究提出“一岗双责”的工作目标、计划和任务;参加每季度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例会,向党组书记报告季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听取分管单位负责同志的季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3.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每年至少为分管处室的党员干部上1次廉政教育党课、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廉政谈话1次、每季度听取分管单位1次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并进行专项督查考核。 

  4.在开展常规性廉政谈话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干部违纪被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信访反映突出或纪委要求信访函询、实施重大项目工程、干部岗位调整或因私出国(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配偶子女工作变动等情况,要针对性地对相关干部进行约谈,提醒认真执行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建立台帐。 

  5.在按规定做好年度述职报告工作基础上,对于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重点任务推进、批示材料办理、重大问题决定、突发重大事件、涉腐涉纪舆情、干部约谈提醒、违纪违法线索、重大事项隐情等情况,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6.在收到其他单位的抄告事项时,应及时做出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向抄告单位反馈,对于不落实抄告制度,故意隐瞒问题、包庇袒护违纪人员逃脱党纪政纪责任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7.带头遵守并督促分管单位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各项规定,贯彻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局属各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清单 

  1.中层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按照责任分工,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落实、同检查,按照规定及时向党组和分管领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 

  2.认真贯彻落实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分解到各个岗位、个人和工作环节,抓好细化落实。 

  3.每年年初研究制定新一年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目标、计划和任务;根据安排,每季度向分管领导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听取本部门分管责任人报告“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4.严格执行局内部管理,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和正风肃纪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组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5.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权力运行和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6.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制度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带好队伍,管好家属,配合相关部门对责任范围内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附件

丽综执党组〔2019〕9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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