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某混凝土公司车辆带泥运行案(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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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9日,丽水市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搅拌车在运输过程中带泥运行,对我市某路段路面造成了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完好。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液体、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 【调查与处理】 2019年3月29日9时30分,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施工工地北侧出口外路面上有泥土轮胎印记,造成路面污染,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发现,该印记长约150米,宽6-8米。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向该混凝土公司和施工项目单位制发《询问(调查)通知书》。 经过现场询问了解得知,该混凝土公司是该施工项目混凝土的供货商,在双方签订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冲洗设备和水源,由混凝土公司负责运输车辆的冲洗,且该印记为该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搅拌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因此确定违法当事人为该混凝土公司,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发《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污染的道路进行了清洗,但11时10分执法人员在现场复查时仍发现该处有混凝土搅拌车经过,且仍存在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道路污染现象。 4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4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同日,当事人缴清罚款,本案正式结案。 【法律分析】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完好。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液体、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 根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该案件中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丽水市建成区范围内,故可适用本条例。 同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该案件中,发生带泥运行的路段属于城市道路,另外当事人混凝土搅拌车带泥运行的行为有照片、笔录等为证。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污染了城市道路,影响市容市貌,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车辆带泥上路、遗撒污染路面,不仅加大了环卫工人清扫路面的工作量,更污染市容环境。相关施工单位及驾驶员应当在出工地前进行车身清洗,确保不带泥行驶,不因抛洒滴漏、车轮带泥而造成环境污染,从源头上防止车辆带泥上路,保证道路干净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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