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交通费报销相关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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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部门: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交通费报销相关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0月2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下属事业单位交通费报销相关规定
为保障公车改革后,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城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外出办事的出行需求,根据《丽水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丽水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丽水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丽车改〔2018〕1号)精神和省市财政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坚持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尽量选择坐公交车外出办事。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出行的,相关费用可作为交通费报销(上下班除外)。 2.交通费报销适用范围包括丽水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和丽水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全体在职员工。 3.交通费报销标准为科级及以上干部职工每人每月不超过650元,普通职工(含协勤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4.交通费报销流程: (1)报销时,需根据有效票据按实填写报销单据,票据上要注明上下车地点。 (2)交通费实际付款金额如果小于票据载明金额时,应按实际付款金额填写,财务部门按实付金额据实报销。 (3)报销时,需附上“干部职工外出工作确认单”,由处室长审核后,连同票据一起交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4)报销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各处室长要严格审查因工外出办事情况,做到实事求是,票据金额与出行情况相符。 (5)使用车辆租用平台租用车辆外出的,相关报销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5.市内交通费要及时报销,原则上不超过30天,如超过要说明原因。考虑每次报销金额较小可每月集中报销一次上月产生的费用。 6.各处室长和分管领导要严格执行财政相关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报销审查审核工作,确保交通费报销手续完备,流程规范。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虚报交通费等违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处室长的责任。 附件:未享受交通费包干待遇干部职工外出工作确认单
附件 未享受交通费包干待遇干部职工外出工作确认单
经手人: 处室长审核(签字):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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