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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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处室(中心): 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17]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编外人员,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二条 制式服装根据气候区域划分配发不同品种,各配备标准按南温区的气候执行,确定使用年限,期满按规定配发。 第三条 帽类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正式队员:首次男士发大檐帽2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2顶、卷檐凉帽1顶,使用4年; 编外协勤: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使用4年; (二)防寒帽(布面) 正式队员、编外协勤:根据丽水气候环境实际情况按需配置 第四条 服装类 (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正式队员:首次发春秋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发冬常服1套,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编外协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二)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正式队员:首次发春秋茄克式执勤服2套,使用5年,期满换发1套;发冬茄克式执勤服1套,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编外协勤:首次发春秋茄克式执勤服1套,工作满2周年增1套,使用5年,期满换发1套;首次发冬茄克式执勤服1套,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单裤) 正式队员: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套,使用3年,期满一年增发1套;发短袖制式衬衣3套,使用3年,期满换发3套。 编外协勤: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1套,使用2年,期满换发1套;发短袖制式衬衣2套,使用2年,期满年增发1套。 (四)单裤、裙子 正式队员: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1条、裙子1条,使用2年,期满各换发1条。
编外女协勤:发单裤1条、裙子1条,使用2年,期满各换发1条。
正式队员:首次发防寒短款大衣1件,使用8年期满换发1件。 编外协勤:工作满5周年发1件。 第五条 鞋类 (一)单皮鞋 正式队员: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2年,期满换发1双。 编外协勤:首发单皮鞋1双,使用3年,期满换发1双。
(二)皮凉鞋 正式队员: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3年,期满换发1双。 编外协勤:首发皮凉鞋1双,使用3年,期满换发1双。 (三)棉皮鞋 正式队员:首次发棉皮鞋1双,使用4年,期满换发1双。 编外协警:工作满5周年以上的首发1双,使用4年,期满换发1双。 第六条 标志标识类,按服装实际需求配置,需要交旧领新。 (一)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 (二)肩章 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1付, (三)领花、臂章、胸徽、胸号 首次发领花、臂章各1付,硬、软胸徽各1枚,硬、软胸号各1枚 (四)领带、领带卡 首次发领带1条、领带卡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编外协勤不配置 (五)腰带 正式队员: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3年,期满后换发1条。 编外协勤:首次发腰带1条,使用3年,期满后换发1条。 (六)标志扣 随服装(帽子)配发。 第七条、装具类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线执法人员数量的一定比例配备连帽雨衣(含雨靴)、反光背心。 第八条、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 (一) 制式服装面料的采购、加工和标志标识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 在不突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规定的供应标准前提下,可以实行按需申领的保障模式。 (三)连帽雨衣、反光背心按公用品管理,根据执法工作实际调配、发放、回收,仅限一线执法时穿着,使用完毕后由单位保管,个人不得占用。 (四) 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要统一回收处理;不得擅自赠送、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五) 工作变动时应当: (一)内部岗位调动时,根据岗位需求实行调配。 (二)退休以及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三)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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