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绿化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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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2日,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某绿化公司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某小区幼儿园绿地擅自砍伐枯死樟树3棵、桂花树2棵。 当日,执法队制作了《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立案。同时,对现场拍照取证,并使用测量工具对被砍伐树木进行了实地测量,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树木砍伐批准证》,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到执法队接受调查。随后当事人到执法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没有办理《树木砍伐批准证》擅自砍伐树木的事实。 2017年5月5日,经局领导审核批准,按照丽水经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5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违法砍伐树木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按要求交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违则:《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罚则:《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我市是“全国文明城市”、 “浙江省森林城市”、“ 国家级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树木、绿地的责任和义务。城市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若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 砍伐城市树木,是必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该绿化公司在小区绿化管护过程中,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采光的树木,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对枯死树木进行砍伐,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仍需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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