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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 11- 24 00: 00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丽执法〔2014〕9号

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分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加强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制订《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丽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案件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城建监察大队,下同)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检查、评议、监督、纠正的活动。

其中涉及各县(市、区)城建监察大队的监督检查活动,由市城管执法局商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处罚结果是否公开等。

第五条   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可采取抽查、对口检查等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开展专项督查、个案督查。

执法检查抽查的案件原则上不少于检查期限内各类案件的20%。

第六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调阅有关案卷;

(二)向行政执法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有关情况;

(四)就有关重点案件组织调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案件资料,客观地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结果列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执法不当、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政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向市城管执法局和其当地的领导机关书面报告纠正情况。

第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建议有处分权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丽执法〔2014〕0009号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监督检查制度.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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