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处罚案件呈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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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城管〔2013〕1号
局属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处罚案件呈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处罚案件呈批程序的规定》 2.《案件处理结果呈批表》 3.听证标准 4.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文稿样式
2013年1月4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处罚案件 呈批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处罚案件呈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际要求,经研究,行政处罚案件的呈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办案单位与派驻法制员之间要加强联系,共同研究和解决证据调取、办案程序等问题。 二、办案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督促,把握案件质量,经常组织案件讨论。 三、法制员要加强对派驻单位执法业务的法制指导,对派驻单位办理的案件要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正当、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需要补充调查的意见应一次性提出(因法律适用不当、当事人错误而重新调查的案件除外)。 四、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填写好呈批表,经法制员审查后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核。 五、办案单位提交呈批的案件,办案单位负责人应进行总体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六、案件的拟处理意见由办案单位负责人议定,报分管局长审批。达到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支队应指导大队办理,大队将处理结果报支队备案。 七、违法行为发生在两个大队或两个大队以上辖区的,由先发现的大队办理;产生管辖权争议而协商不成的,由分管局长指定落实办理。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按承办人、法制员、办案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的顺序签发。 九、本规定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附件2: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处理结果呈批表
附件3: 听证标准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第二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没)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已完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较大数额罚(没)款标准 (一)市容环境卫生: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 (二)城乡规划: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 (三)城市园林绿化: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 (四)市政公用: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 (五)环境保护:对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 (六)工商行政管理: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 (七)公安交通: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 (八)城市河道:对违法行为处以40000元以上。
附件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印发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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