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区2011年饲养家畜家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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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兽医局,莲都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市城管局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大行动,特制定《丽水市区饲养家畜家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丽水市区2011年饲养家畜家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关于市区2011年家畜(含犬类)家禽专项整治工作 的通告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 丽水市农业局 莲都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文明办、市“六城联创”办、 市环境综治办、市创卫办。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1
关于丽水市区2011年饲养家畜家禽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区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按照“六城联创”工作总体部署,全面完成市政府今年市区十件实事,优化我市城市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丽水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市区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创“文明、平安、和谐”城管示范社区,提升城市品位。 二、 组织机构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成立丽水市区饲养家畜家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通友(市城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叶晓东(莲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吴建锋(市农业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城管局市容支队、市畜牧兽医局、莲都区公安分局、莲都区岩泉街道办事处、莲都区紫金街道办事处、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莲都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市城管局四个街道执法大队。 三、 整治内容 在禁养区内,对犬类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教育;对未注册登记犬只进行注册登记;对流浪犬予以捕杀;对其他家畜家禽限期处置,对不按期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置。 四、整治时间 (一)宣传发动(9月30日—10月15日) 市区各街道、社区(村)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劝导家禽家畜饲养人按照通告要求配合做好整治工作。同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市区开展饲养家畜家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配合、支持整治活动。 (二)调查摸底(10月16日—10月31日) 各街道执法大队要与社区密切配合。在2010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摸清管辖范围内的饲养犬只和家畜家禽的数量。 (三)限期整改(11月1日—11月15日) 各街道执法大队对在通告期限内未注册登记的犬只和其他家畜家禽向当事人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饲养人限期整改。 (四)集中整治(11月16日—12月10日) 根据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城管、公安、农业等部门,集中对在整改期限内未自行整改处置的家畜家禽依法予以强制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切实加强对家畜家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好专项整治工作,周密部署,把整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做细、做实。 (二)明确职责。市城管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执法工作,对违规饲养的家畜家禽予以依法处置,对阻碍执法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市区各街道、社区(村)负责将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发动、教育劝导、调查摸底等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实施捕杀、没收等执法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市区犬类狂犬病疫苗的注射工作,并对带有病毒的家畜家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配合。各单位按照分工要求切实把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于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沟通研究,共同抓好整治工作。
注:家畜家禽是指犬、鸡、鸭、鹅、兔、羊、猪和食用鸽等。
附件2
关于市区2011年家畜(含犬类)家禽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由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违规饲养家畜(含犬类—下同)家禽现象较多,严重影响市民生活,破坏市容市貌,为贯彻落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大行动精神,加快推进“六城联创”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区违规饲养家畜家禽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1年9月30日至12月10日。 二、整治范围:丽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社区、城中村。 三、整治内容:未经注册登记的犬只和其他家畜家禽。 四、整治要求: 1.各犬主要主动携带犬只和相关证件到城西路66号(市农业局)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 2. 未注册登记的犬只,养犬人要在11月15日前申请注册登记(流程:到居委、村委领取养犬登记表,签署意见;到农业局进行犬只免疫;最后到市城管局注册登记);饲养的其他家禽(鸡、鸭、鹅、兔、羊、猪和食用鸽等)必须在11月15日前自行处理。 3. 市区养犬户应自觉遵守文明养犬规定。按期办理《犬只登记证》年审;在犬只颈部系挂犬牌;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圈(拴)养,不得出户;携带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绳),由具完全民事行为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理,不得携犬进入市区学校、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重要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影响他人休息。 4.各家畜家禽饲养人要积极主动配合各部门单位做好注册登记及执法工作。 五、集中整治措施:自11月16日起,市、区各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流浪犬和其他家畜家禽进行捕杀和没收。 六、违规饲养家畜家禽的举报电话:96310(市城管局) 犬类免疫举报电话:2536096(市畜牧兽医局)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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