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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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核、监管,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丽水市市区(紫金街道、白云街道、岩泉街道、万象街道、水阁街道、富岭街道)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包括条幅布幔、店招店牌)的设置审核、日常管理、违法行为处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建设、维护必须符合《丽水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丽水市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条幅布幔、店招店牌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二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五条 占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国有户外广告阵地的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期满后设置使用权由市城管局收回。 使用权人应在取得国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后3个月内应予以发布。未发布的,由市城管局督促其发布;超过6个月仍未发布的,则取消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确需转让或变更的,应当经市城管局审核同意。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设置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文件,其中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 (三)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证明,其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应提交中标通知书、成交协议书等文件。 (四)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实景效果图,其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 (五)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市城管局对户外广告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批量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 户外广告申请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后,自可以发布户外广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予发布。未按规定期限发布的由市城管局督促其发布,超过三个月仍未发布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需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自行拆除,但经审核机关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前擅自设置的或审批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设施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范围内已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规划或通过改造达到规划要求的,可以补办相关审核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按市城管局的整治计划予以整治。 (二) 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范围外已设置的户外广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依法拆除;但通过整改可以符合市容市貌要求的,督促广告业主整改、补办相关审核手续后,可暂时保留使用,但最长保留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广告业主不予整改或不补办相关审核手续的,则依法拆除。 第三章 条幅布幔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条幅布幔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十四条 未经审核悬挂的条幅布幔,责令限期清理;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除公益类条幅布幔可在指定路段设置悬挂外,其他条幅布幔广告经审核后可以在其单位或店铺门口悬挂。 第十六条 申请发布条幅布幔广告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设置申请表; (二)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三) 条幅布幔的文字内容; (四) 发布单位的证明材料; (五)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审核的决定。
第四章 店招店牌管理 第十七条 店招店牌设置遵循一店一招、一楼一层、规范协调的原则。 第十八条 店主制作店招店牌,需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设置申请表; (二)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三) 店招店牌规格尺寸、效果图; (四)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市城管局对店招店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设置期限需要续期或者变更其他设置事项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市城管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局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户外广告、条幅布幔、店招店牌的定期巡查机制,及时纠正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户外广告、条幅布幔、店招店牌的设置申请人实行年度考核制;如一年度内有三次(包含三次)以上违反相关规定的,自第三次违反相关规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其提出的户外广告、条幅布幔、店招店牌的申请不予通过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城管局法制处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丽水市区横幅悬挂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主题词:城市管理 户外广告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直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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